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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台府办〔2019〕11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有关单位: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4日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划或者政策措施;

(二)制定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或者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等重大事项;

(四)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或者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六)决定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出台前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九条 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情况应当作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动议

第十条  对各方面提出、需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

  (二)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下属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单位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市人民政府下属单位以自身名义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建议,由其办公室负责统筹论证事宜。

  第十一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维护稳定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应当附有起草说明。

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决策。

第十六条 市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市有关单位报送建议项目前,应经市分管领导同意。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10月底前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下一年度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汇总审核各方面提出的下一年度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形成决策事项目录建议稿,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十九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集中发布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和互动。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活动的,应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二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应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和《江门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的可靠性和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五条 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六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可控程度。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五)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决策事项征求意见稿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修改完善后,应当交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决策承办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决策事项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市人民政府下属单位以自身名义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草案在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应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决策事项草案在提交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应经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一条 决策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第三十二条 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领导班子讨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法律顾问应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对决策事项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